11月8日到9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在上海召开。为了保证交通道路安全,公安机关要将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责任事故信息纳入个人不良征信记录,实现由主要依靠处罚手段向运用信用约束方式转变。(11月9日新华网)
近年来,信用惩戒成了热门词。应该说,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征信记录并给予相应奖励、警示或惩戒,是对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具体实践。并有助于提升人们依法驾驶、文明出行的自觉意识,值得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并严格落实。
与传统的熟人社会不同,现代社会的流动成本更低,人的流动性更强,与陌生人的交往更多,道德压力及口口相传的声誉对违法者的作用逐步淡化。信用惩戒将逐步取代熟人间的道德评价,即通过信息共享的信用体系让有关部门及个人获悉交易对象的过往历史和规则意识,并作为交易决策的参照,有助于降低全社会的交易成本和风险概率。而交通出行作为人们最日常的生活生存方式,如果全面收集相关数据,应该最能反映行为人的规则意识和信用水平。
其实,如今部分地方推行的交通违章与车辆保险费率挂钩的做法就是信用惩戒在交通领域的雏形。一般来说,闯红灯,严重超速等行为显然增加了事故发生概率,让保险公司承担更大的赔付风险,其有权从维护正当利益出发提高保险费率。同理,其他条件相同的前提下,一个循规蹈矩,很少有交通违法的人显然比经常交通违法者更值得成为交易对象。如银行在审查借款人还款能力时,一旦发现其多次交通违法,可以由此得出违约风险较大的结论,进而提高贷款利率甚至取消交易。
当然,信用惩戒毕竟是对公民的负面评价,实践中还应谨慎而为,科学操作。首先应做到全面覆盖,既评价驾驶人员和相关企业,又不能遗漏“中国式过马路”的行人违章。其次应保持谦抑性,一般应局限于危害性较大的严重违法,并明确惩戒标准且设定惩戒期限,同时坚持惩戒与激励相结合的原则。还应做到信息互通共享,以大数据思维融合多领域信用数据,做到精准评价个人信用等级。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也是信用社会,信用体系应像无形之手一样覆盖人们的所有社会行为,并形成无处不在的约束。对严重交通违法实施信用惩戒,恰恰是对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最好实践,有利于加快形成守法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进而维护社会秩序正常运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