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入征信应加快顶层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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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日前在上海召开,会议透露,为了保证交通道路安全,公安机关要将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责任事故信息纳入个人不良征信记录。对各类失信行为驾驶人、交通安全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信用分类管理,根据信用评定差异予以相应的激励、警示或惩戒(《新京报》11月9日)。 现代社会,征信体系是法治之外的一个重要治理手段,依据信用评价,使公民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面临不同的门槛,承担不同的成本,倒逼公民诚信守法,从而保障良好的社会秩序。基于征信的原理,交通违法纳入征信体系,符合社会期待。特别是我国已经步入汽车社会,但汽车文明的培育远远滞后,需要除交通执法之外的有效治理手段。由此,公安部提出将严重交通违法纳入个人不良征信记录,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不过,在肯定的同时还须看到,交通违法纳入征信体系的意义并不限于交通安全的治理,换言之,它并不是交通行政执法的延伸,也不完全是交通管理的辅助手段,而是将公民交通违法通过记录、评价,提供给社会组织、社会机构参考运用,社会组织、社会机构则依据相关规则,给予失信公民必要的限制。例如,失信“老赖”不能买机票、高铁票,金融机构不给贷款等等。同理,企业招聘司机,如果通过征信体系发现应聘者有严重交通违法记录的,将不予聘用;有交通不良违法记录的车辆,保险机构将适当上浮保险价格,诸如此类。 而在当下,但凡违法违信比较突出的领域,征信正在成为一只“筐”,难治的问题都往里面装。在交通违法领域同样如此,不少城市的交警部门都提出将交通违法纳入信用记录体系,但是具体什么样的违法行为应纳入、信用记录怎么评价、怎么运用,却莫衷一是。除汽车驾驶超速、闯红灯等严重违法之外,有的交警部门甚至将汽车违停、行人闯红灯等纳入,可谓“信出多门”,导致征信规则的合理性受到质疑。 交通违法入征信应加快顶层设计,而不宜放任地方无序尝试,落入辅助交通执法管理的误区。事实上,交通执法信息化这么多年的发展,已经完全实现了管理信息的全国互联互通,有驾照公民的个人交通违法纪录可以做到实时查询,具备了对接征信体系的基本条件。真正需要解决的,是两方面的机制:一是科学规范的规则,比如,交通违法记录纳入信用评价的具体行为有哪些,司机过失违法、因交通设施不合理而导致的违法,是否区别对待,交通违法信用记录适用的领域、行业以及给予惩戒的标准和限制措施分别有哪些,都要考虑进去;二是信用运用的权限,比如,公民交通信用记录以什么样方式提供给哪些对象。 完善这些机制,既需要自上而下,更需要多部门联动、社会广泛参与,依据《征信管理条例》找到对接的公约数。 |